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驴友活动中意外身亡 法院判发起人不担责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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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4-9-13 22:44:03 |显示全部楼层 |倒序浏览
驴友活动中意外身亡 法院判发起人不担责作者:陈乐伟来源:南方都市报    2014年09月13日 星期六    编辑:南都   版次:SA05   版名: 都市圈
           字号:T T
         
华为一名员工在2012年参加户外网站的穿越马峦山活动中意外身亡,其父母之后状告该网站、活动发起人及参与人,索赔34万元。深圳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:网站、14名活动发起人和参与人均不担责。
    南都讯记者陈乐伟 华为一名员工在2012年参加户外网站的穿越马峦山活动中意外身亡,其父母之后状告该网站、活动发起人及参与人,索赔34万元。深圳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:网站、14名活动发起人和参与人均不担责。
    该案最初在罗湖法院一审。法院查明,2012年4月3日,陈某略通过“海角户外”网站参加了由被告潘某发起的“大梅沙-马峦小店-金龟村-水祖坑穿越”活动。穿越过程中,陈某略与其他同行人员失去联系,被告潘某打其手机未能取得联系,以为其自行返回,带队继续前行。当年4月5日,潘某在发现陈某略未返回后报警,之后警方在马峦山红花岭水库附近发现陈某略的尸体。事后,潘某的朋友刘某发起网上捐款,网友共捐款51952元,已交给原告。罗湖法院一审认为,网站、发起人和参与人均不担责。一审宣判后,死者的父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。
    深圳中院认为,本案各当事人参加的活动是自助式户外运动,特点是活动者自由结合、自愿参加,由一个或数个发起人或召集人负责安排活动线路、出发时间和行程等事宜,组织者同时也是参加者,活动费用由参加者自行负担,活动不具营利性质。潘某为本次活动的组织者,在发起活动时在网站上进行了户外安全提示以及审慎参加提示,对活动的时间、地点、线路的安排亦无不当之处,在行程中发现陈某略不在场时实施了打电话寻找、报警救助等行为,潘某作为召集人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。陈某略的死亡原因为猝死,而非外力所致,其死亡的损害后果与他人没有因果关系。其他活动参加者并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。因此,本案被上诉人潘某等人对死者陈某略不构成侵权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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